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丙○○、己○○請求回復原狀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71,743元、234,752元、165,082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7,770元、3,810元、2,665元,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已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餘新台幣6,770元未繳納,上訴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繳納3,810元,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應繳納2,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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