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叁拾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
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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