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叁拾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
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