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 游素妹 即勇達工程行右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及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慶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