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4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婉馨
被   告  許明欽 (即 許坤山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4月16日下午3時3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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