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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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2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黃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96年8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