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3號
原 告 許重治
被 告 許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之坐落彰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
分四分之一之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