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76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明月廖登極
  繼承人、 廖許金桃 即廖登極之繼承人、 廖炳堂 即廖登極之繼
  承人、 周廖柳琴 即廖登極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59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