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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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76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明月 即 廖登極 之
繼承人、 廖許金桃 即廖登極之繼承人、 廖炳堂 即廖登極之繼
承人、 周廖柳琴 即廖登極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59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