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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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枝
被 告 趙婧樺 (即 趙婉吟 )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
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文燕 」之記
載,應更正為「郭明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列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陳文燕,惟查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早於101年7月1日已變
更為郭明枝,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本件判決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