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調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調字第140號
抗 告 人  楊文龍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曹 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