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