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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