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巫林豊美 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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