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
子○○寅○○庚○○己○○辰○○巳○○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素娥 原告癸○○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丑○○住台北市○○○路○段○號原告壬○○
乙○○○午○○○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辛○○住台北市○○○路○段○號戊○○住台北市○○○路○段○號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兼右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卯○○住台北市○○○路○段○號被告丁○○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六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則本院前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官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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