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71號抗告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瑞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1年3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雖提出聲明異議狀,其既對該裁定表示不服,仍應認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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