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92號聲請人 洪志宏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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