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 孫祥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伍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