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張毓珊 即 張麗如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被告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黃國軒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