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甲○○
乙○○丙○○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執全字第四三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甲○○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所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九八○七○○三號),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八年度執全字第四三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乙○○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所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九八○七○○四號),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八年度執全字第四三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丙○○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所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九八○七○○五號),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乙○○、丙○○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9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於民國98年8月28日所出具,擔保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97,000元、133,000元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9807003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供之上開保證書,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調解成立筆錄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91號、98年度執全字第436號、99年度司家調字第28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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