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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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張毓珊 即 張麗如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被告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黃國軒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本件起訴補正被告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若因被告拒不發給前述證明書而起訴者,應提出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