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救字第48號
即聲請人 莊媁鈞
相 對 人 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其對本
院民國100年11月23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對100年度中小字第2616號駁回抗
告人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故對本件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
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予對抗告人即聲請人為訴訟
救助。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以抗告
人提起之本院100年度中小字第2616號損害賠償事件,因違
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
求之規定,業經裁定駁回在案,因而以抗告人就該訴訟顯無
勝訴之望而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茲本院已將100年度中小
字第2616號駁回抗告人起訴之裁定撤銷,故認本件抗告為有
理由,爰依前揭規定撤銷原裁定。
三、至於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再另為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