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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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生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6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