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林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秉睿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聲明請求被告修復漏
水所需之費用,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其屋內漏水修復至不漏,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90,175元正」,原告雖已就
請求被告給付90,175元部分補繳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聲
明另請求被告修復其屋內漏水至不漏,此部分原告尚須提出
「修復被告屋內漏水至不漏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如估價
單),供本院核定該部分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以訴之聲明合計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繳之裁判費,扣除原告已繳金額1,000
元後,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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