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南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雖為新臺幣(下同
)267,409元,惟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等2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
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
」,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自應就原告對各個被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之金額,分別定其訴訟標
的金額暨應繳納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並加總彙計原告於本事件所
應繳納之第1審裁判費為3,8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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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1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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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清南 │6,000元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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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藝術鍛造│261,403元 │2,87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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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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