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85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鄧文彥
法定代理人  楊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 康瑞同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
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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