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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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里己律師
蔡淑媛 歐陽志宏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O五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有竊盜犯行,原審諭知無罪不當云云;經查訊據告訴人雖稱:在派出所時,被告有要求和解,並舉製作警訊筆錄之警員 李榮財 為證。然本院調查時,就被告在派出所時有無要求與告訴人和解等情訊問證人李榮財,而證人李榮財一再答稱:「沒有印象」等詞足見告訴人所指「被告在派出所曾要求和解」等詞,顯然無稽。此外又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有上述犯行,因此原審以不能證甲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甲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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