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勞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6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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