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李清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6月1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等前經本院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下同)97年3月1日對被告丙○○、甲○○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5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7年1月2日對被告乙○○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7年6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丙○○、甲○○應自97年6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被告乙○○儐應自97年6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