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不服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