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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