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志峯徐志輝
均為 徐陞盞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3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