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45號
原   告  謝黃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釩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8日送達原告,而原
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
、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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