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被 告 弘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28日下午5時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