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39號
原 告 甘純懿
被 告 尹正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港幣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5年至106年間,在香港承
租房屋居住,被告並向原告借款,而由原告代墊16個月租金
,每月租金港幣(下同)4,000元,共計64,000元(計算式
為:4,000元×16月=64,000元),詎被告迭經原告催討請
求返還上開欠款,被告均置之不理,此有兩造社群網站(Fa
cebook)對話紀錄可稽。為此,爰依上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提出社群網站(Facebook)對話紀
錄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
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