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95號異議人甲○○
戊○○乙○○丙○○相對人財團法人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
11樓之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登記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第5屆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不合法,捐助人台灣區印刷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該次選舉無效,已分別向有關機關陳報,且異議人未出具董事願任同意書,並非相對人之董事,相對人擅將異議人聲請登記為董事,與事實不符,有違法之嫌,爰聲請撤銷登記,追回96年3月6日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云云。
二、按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非訟事件法第96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本院登記處准相對人聲請法人變更登記,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查:
⒈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產生方式,依其捐助章程第5條及第
14條規定,係由經濟部及台灣區印刷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分別推薦政府代表、業界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之,有登記卷35頁至37頁之捐助章程可憑。而相對人第5屆董事及監察人,經濟部分別於94年10月13日以經人字第09403618140號函,及95年7月24日以經人字第09500558322號函推薦黃春長等7人為董事、 廖汝州 1人為監察人;台灣區印刷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於94年11月7日以94台區印總字第093號函推薦甲○○等8人為董事, 嚴長庚 等2人為監察人,亦有上開函文附於登記卷20頁至23頁可憑。是相對人第5屆董事及監察人既係經由推薦而非選舉產生,異議意旨謂相對人第
5屆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不合法云云,即與事實不符。⒉又相對人係由捐助人捐助之財產集合而成,具有獨立之法人
格,並由董事會管理運用財產執行業務,在監察人會及主管機關監督下,遂行其公益性目的事業。台灣區印刷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雖為相對人捐助人之一,然依相對人捐助章程規定,其僅有推薦董事及監察人之權利。至於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改選董事長之決議是否無效,非該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決議確認其無效,於異議人或其他關係人訴請法院裁判確認該決議無效確定前,本院登記處依據主管機關經濟部95年12月26日經商字第09502434090號函,及96年
3月1日經商字第09602021900號函准予變更登記,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以台灣區印刷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理監事會議已決議相對人第5屆董事及監察人會議改選董事長之決議無效云云,並執此為由聲明異議,顯無理由。
⒊又查異議人均係台灣區印刷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推薦之
董事,有前揭之公會函文附於登記卷23頁可憑。異議人非但同意公會推薦為相對人第5屆董事,且於95年8月7日出席相對人第5屆第1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參予選舉相對人第5屆常務董事及董事長,並領取出席會等情,有相對人提出其第5屆第1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簽名表、領款收據及會議紀錄各1件可憑(參見登記卷第6頁至18頁及本院卷第38頁至48頁)。是異議人實際上已同意擔任相對人第5屆董事,並執行董事職務,可堪認定。異議人雖未簽署董事願任同意書,然依上開相對人第5屆第1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之簽名表、領款收據及會議記錄等資料,既足堪認定異議人實際上已然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董事,上開文件,自足以替代異議人等之願任同意書,本院登記處因而准予相對人聲請變更登記,於法尚無違誤,亦無不當之處。異議人以渠等未出具董事願任同意書為由提出異議,聲請撤銷該次登記,並追回核發之法人登記書,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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