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55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0六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三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警惕,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為警採尿時回溯二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友人住處,將少許海洛因粉末捲入香菸後,燃燒施用海洛因一次;另將少許甲基安非他命放在吸食器內以火燒烤使成煙霧後,吸食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九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三樓三0五室 褚國峰 之居處為警查獲,扣得被告持有供施用之海洛因三小包、甲基安非他命二小包及玻璃管二支(詳如附表所載)。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分別呈現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類及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且被告於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類、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毒品檢驗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對照表等件附卷可憑,足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前曾於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在案,其於五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經執行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吸毒惡習、施用毒品之期間及次數,施用毒品危害其個人身心健康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扣案海洛因三包(合計空包裝總重0點五八公克、驗餘淨重0點一六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合計共重0點八公克,驗餘淨重0點七八六公克),為被告持有供施用之第一、二級毒品,而本件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為細微粉末,部分沾附於包裝袋上,若欲完全析離,雖非不可能,但此舉對毒品危害防制政策之施行,並無特殊助益,且徒費執行之成本,故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以符執行之實際。另扣案玻璃管二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案,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海洛因│3小包(合計空包裝總重0.58公克、驗餘淨││││重0.16公克)│├──┼──────┼───────────────────┤│二│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合計共重0.8公克,驗餘淨重0.786││││公克)│├──┼──────┼───────────────────┤│三│玻璃管│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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