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9年台覆字第1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盜賣軍品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一號聲請覆審人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盜賣軍品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決定(九十八年賠更字第二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原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盜賣軍品案件,經前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下稱海一軍區)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偵查後羈押,初審判決有罪,聲請人不服提起覆審,前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發回更審,並於五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具保釋放,嗣經更審判決無罪確定,共計受羈押三百五十八日,為此以新台幣(以下同)五千元折算一日,請求賠償一百七十九萬元等語。原決定意旨略以:本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職權先後向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函詢,據函覆稱:「本部現檔管資料,無甲○○五十四年或五十五年所涉盜賣軍品案卷及無罪判決資料;惟經調閱海一軍區軍法組五十五年審理收案簿,載有甲○○於五十五年三月十二日曾受羈押及無罪判決之記載;另調閱 林員 兵籍資料影本,亦有聲請人曾於五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停職、五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核定回職及所涉盜賣軍品案,經海一軍區(五六)法審字第0二六號判決無罪之紀錄」等語,及檢附(五五)法審字第0九四號初審判決影本一份;此分別有該部九十七年九月二日國海督法字第0九七0000四五四號函暨所附五十五年審理收案簿影本、聲請人兵籍資料影本及海一軍區初審有罪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所涉犯之盜賣軍用物品案,雖經海一軍區更審判決諭知無罪確定,惟依海一軍區(五五)法審字第0九四號初審有罪判決影本,該判決係參佐另案○○○鎮○○○○○道璧如何給予伊簽證上之方便,而三次收受伊行賄等情,及證人即該管輸電副庫長 崔志誠 證稱:「反應該艦輪機配件過量資料,並非甲○○之職掌,因林員僅掌管電子配件申請之簽證」等語,而認聲請人與 錢員素 無宿怨,錢員不致妄加攀誣,爰變更起訴法條(盜賣軍品罪),論聲請人以連續收受賄賂罪,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此可知,聲請人於審核汽缸套等項申領時,未依職權辦理,而給予買受軍品之人(即 錢鎮生 等人)簽證上方便,非無使人認其有收受賄賂罪嫌,則聲請人之受羈押,顯係因其本人之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依法自不得請求賠償。本件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覆審意旨略以:原決定書所據以為有罪之判決業經前海軍總部覆判撤銷,發回海一軍區更審後判決諭知無罪,顯見初審有罪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違誤,原決定竟再據以認定聲請人有受羈押之重大過失行為。次查聲請人當時擔任輪電庫管制官,負責電子料件部分,另有一位管制官負責輪機料件部分,二人互為代理人,而按當時申請料件需由艦長(即主官)批准,繼送艦令部補給長室簽證核准,才能送輪電庫申請撥料,而聲請人擔任管制官只負形式審查,根本無實際簽證核准權限,所以另案被告錢鎮生於初審證稱聲請人如何給予簽證上之方便,而三次收受伊行賄之情,顯係誣陷。又聲請人對代理之輪機料件部分亦知悉資料,雖崔志誠證稱:「反應韓江軍艦申領配料過量非聲請人職掌」。然任何人知有不法,本可告發反應,並非必需原負責職掌者才能反應告發,加以本件確係聲請人反應告發,初審判決未予查證,即以此認聲請人所辯不足採,論證理由實屬荒謬,以致遭覆審判決撤銷發回。原決定未思及此,在未審酌覆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內容,竟再以錢鎮生誣陷聲請人之虛詞,認定係聲請人受羈押係因自己重大過失所致,原決定有理由矛盾之違誤等語。惟按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如其羈押原因係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係指其羈押之發生,乃由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者而言。本件聲請人所涉盜賣軍品案件,雖終經前海一軍區(五十六)法審字第九四號更審判決無罪確定,然依原決定意旨及卷內證據資料,聲請人於審核汽缸套等配料之申請時,未依職權辦理,而給予錢鎮生等人簽證上方便,錢鎮生亦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證述,非無使人合理懷疑其有收受賄賂及盜賣軍品罪嫌,揆諸上揭規定,其受羈押難謂非因其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原決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又原決定乃審核聲請人受羈押是否因聲請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並決定聲請人請求冤獄賠償是否有理由,而非就聲請人所涉盜賣軍品刑事案件重新認定事實,更非就該刑事案件之初審及覆審判決之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判斷其正確與否,玆聲請覆審意旨置原決定之詳細說明予不顧,仍執該刑事案件初審判決之認事用法違誤等與請求冤獄賠償要件無關之事項,任指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林永茂法官許澍林法官陳國禎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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