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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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6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6號原告 楊鎮瑋 上列原告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另依同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於起訴狀記載適格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適格之被告機關。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565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9月23日以110年度訴字第66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10月1日寄存於林口國宅郵局,並經原告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查詢招領郵件及行政文書簽收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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