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金城選任辯護人陳佑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
668、1669號、110年度偵字第4180、4278、4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魏小嵐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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