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INA(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荷蘭寄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至查無此址之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TINA」,上開寄件人及收件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真實姓名年籍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6236號案件簽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荷蘭寄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至查無此址之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TINA」,因查無上開寄件人及收件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6236號案件簽結在案(見他卷第23頁)。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檢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106年3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294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7頁),自屬違禁物無訛。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附表:
外觀數量鑑驗成分備註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0.17公克(驗餘淨重10.13公克)。含包裝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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