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 姚素芬 被告 姚文卿
姚卓碧 宜 姚孟佑 姚素琪 李嘉嬴 即 姚素幸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姚文卿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3年10月7日各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二、被告 姚卓碧宜 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93年10月7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全部)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姚孟佑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95年3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原告提起本訴之訴之利益應為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價值,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24,941元【計算式:(24,600元×131.17㎡)+(22,398元×140.42㎡×4÷9)+(22,300元×111.13㎡×4÷9)+(22,300元×143.55㎡×4÷9)+(27,545元×303.04㎡)+(22,500元×7.27㎡)+(22,500元×9.48㎡)+(35,472元×202.26㎡)+(22,500元×7.11㎡)+(35,472元×1.75㎡)+(43,400元×273.75㎡)+(21,300元×44.21㎡)+(21,100元×20.6㎡)+(21,100元×60.11㎡)+(8,500元×2812.25㎡)+(36,800元×98.53㎡)=65,324,94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