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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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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