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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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傑廣 生活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具當事人能力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管理委
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
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
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
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則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2項所明定
。是主任委員係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產生,且代表管理委員
會,為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 傑廣生 活家管理委員會選任管理委
員及主任委員資料,而依原告所提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民國96
年9月18日和鎮建字第0960015764號函記載,被告於95年2月
21日申請管理負責人報備,經彰化縣政府函請修正後再予報
告,迄今未修正報備。則被告是否成立管理委員會並選任管
理委員,其主任委員何人、任期為何,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其任期為何等情,事關被告是否具當事人能力及是否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自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