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小包(毛重肆點參公克,合計純質淨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運輸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中,並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95年度偵字第288、452號),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七小包(毛重4.3公克,合計純質淨重0.32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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