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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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維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4││臺│年偵字│臺│年豐簡││臺│年豐簡││臺中地檢│││期月││中│第15444│中│字第150││中│字第150││年執字│││徒│、│地│號│地│號│、│地│號│、│第3492號││盜│刑│8│檢││院││2│院││3│││││、│││││、│││、│││││││││││││││├──┼──┼────┼─┼────┼─┼────┼────┼─┼────┼────┼────┤│詐│有5││臺│年偵字│臺│年豐簡││臺│年豐簡││臺中地檢│││期月│間│中│字14287│中│字第152││中│字第152││年執字│││徒│月│地│號│地│號│、│地│號│、│第3555號││欺│刑│5│檢││院││2│院││3│││││年│││││、│││、││││││││││││││││││││││││││││├──┼──┼────┼─┼────┼─┼────┼────┼─┼────┼────┼────┤│施危│有8││臺│年毒偵│臺│年上訴││臺│年訴字││臺中地檢││用害│期月│間3│中│字第1887│中│字第209││中│第1522號│8│年執字││一防│徒│月、│地│號│高│號│、│地││、│第4671號││級制│刑││檢││分││3│院││4│││毒條││、至、│││院││、│││、│││品例││││││││││││├──┼──┼────┼─┼────┼─┼────┼────┼─┼────┼────┼────┤│施危│有5││臺│年毒偵│臺│年上訴││臺│年訴字││臺中地檢││用害│期月││中│字第1887│中│字第209││中│第1522號│3│年執字││二防│徒│、│地│號│高│號│、│地││、│第4671號││級制│刑│5│檢││分││3│院││2│││毒條││、│││院││、│││、│││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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