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達德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丙○○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達德營造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達德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1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4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達德有限公司所有,聲請人將丙○○列為相對人之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馬公 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5年度拍字第2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馬公│興仁││577│建│││352.1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99│澎湖縣馬公市雙│澎湖縣馬公市興│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78.75│鋼筋加強空│全部│││││頭掛9之1號│仁段577地號│磚造有夾層之3│2層:79.49│心磚造之││││││││層樓房│3層:52.85│車庫│││││││││夾層:19.98│(面積:│││││││││合計:231.07│19.88)│││└──┴───┴───────┴───────┴───────┴───────────┴─────┴───┴────────┘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