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25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除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外,另補充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97年4月28日在本院調查程序之陳述。
二、被告方面: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7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256號判決無罪,揆據首揭說明,原告就被告乙○○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蔡書瑜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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