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45號抗告人 吳榮森
楊明海 上列抗告人因107年度事聲字第145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