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30號原告 陳國華 送達代收人 蔡錦得 律師被告 張賢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洪振峰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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