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080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盧佳慶選任辯護人陳姝樺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志宏 上訴人即被告 葉建賢 上列被告等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四)第二至三行關於「102年12月31日凌晨1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4月7日凌晨2時28分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四)第2至3行關於犯罪時間「102年12月31日凌晨1時許」之記載,觀諸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4及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4之記載,均為「103年4月7日凌晨2時28分許」,且就此部分事實亦經於本院審理期日訊問被告,是原判決就此部分之記載明顯有誤,在不影響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予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