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減少擔保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慶華診所即談伯慶相對人薩摩亞商亞太醫療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減少擔保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號返還投資款之判決主文,其聲請人如以新台幣(下同)750萬元,為相對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惟依原審103年12月26日中院東民執103司執丑字第114032號執行命令,業已准許相對人向第三人○○銀行收取聲請人之存款債權2,203,043元,故反擔保金額750萬元,應扣除上開存款債權等語。
二、經查,兩造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2號返還投資款之判決,命聲請人如以75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與103年12月26日中院東民執103司執丑字第114032號執行命令,分屬判決與執行命令函,相互間本不得扣抵金額,故聲請人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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