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04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金花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旻
周志忠 曾琪玲 邱仙凱 陳耀元 葉裕記 許展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504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珮琪